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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协呼吁设立音乐版权最低赔偿额制度

 

CCTV.com  2010年05月24日 16:1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内容速览]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京联合举办卡拉OK音乐版权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对音乐版权保护中的难点进行深入探讨。

  数字时代音乐作品版权保护面临哪些难题?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京联合举办卡拉OK音乐版权法律热点问题研讨会,对音乐版权保护中的难点进行深入探讨。

  “数字技术在带来很大便利的同时,也对音乐版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而卡拉OK行业成为了重灾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王化鹏在研讨会的开场白中如是说。

  2008年5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京成立,该协会成立后即开始接手并全面推进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此前,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这意味着卡拉OK经营行业享用了多年的音乐“免费午餐”被叫停。然而从收费标准公布之日起,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博弈就从未停止,音集协的工作也举步维艰。

  诉讼是维权的一条重要途径。实践中,卡拉OK版权维权诉讼中的取证一直是困扰版权方的一大难题。与此同时,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问题也让权利方感到头痛。曾代理过卡拉OK版权维权诉讼的北京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军深有感触地说,“到了损害赔偿举证的时候,除了我们的费用支出证据,比如说我们取证的费用、交通费、律师费等能够提供外,关于对方的侵权所得,我们根本不可能得到这个数字。”

  此外,另一个令业界普遍关注的话题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谈到,我国著作权法计算赔偿方式由于缺乏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具体标准,造成这两种方式被虚化。大量适用法定赔偿,且数额过低,对遏制侵权和推动正版化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张今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完善有关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的认定标准。法定赔偿应规定以一件作品为计算单位,增加最低限度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应本着全面赔偿和排除侵权人非法获得的目的,确定更为合理的赔偿数额。“只有损害赔偿制度切实有效地发挥全面补偿权利人和抑制侵权的作用,才有可能改变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从而迫使那些依赖侵权获利的经营模式接受正版化。”

责编:高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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